为夯实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主体责任,沂水县委编办立足职责,主动作为,突出周期管理、制度建设、权限管理、全面监管等四个重点,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做实做细,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突出周期管理,提高资源效能。一是事前抓好“四个环节”。在动议环节,机构编制动议必须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增强机构编制事项严肃性;在论证环节,线上运用大数据分析,线下运用机关职能运行监管、实地评估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增强机构编制事项的合理性;在审议决定环节,根据机构编制事项管理权限,由编办室务会讨论决定后,提交县委编委会或市委编办审议,增强机构编制事项程序性;在组织实施环节,机构编制事项批复后,60日内跟踪部门落实情况,增强机构编制事项时效性。二是事中抓好运行评估。对机构编制事项批复单位,进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利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机构编制监管平台对部门机构编制使用、职责履行、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提升机构编制使用效能。三是事后抓好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实时跟踪问效,对资源闲置或人浮于事的,坚决予以调整或收回,提高机构编制资源利用效率。
突出制度建设,明确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请示制度。涉及机构编制重要政策问题和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县委编办提请县委编委审核、审批有关重大事项前,报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审议同意,同时及时向县委编委、市委编办、市委编委请示报告。二是严格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认真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严把报告质量关口,发现漏报事项,及时提醒,责令补报或重报,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机构编制监管平台对机构编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向县委编委报告。
突出权限管理,促进规范提升。一是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县委编委或县委常委会研究,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基本程序去规范、执行和落实。二是严格按程序设立机构。单位申请设立机构,经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后,严格按“撤一建一”原则程序办理,连同股级机构名称变更、加挂牌子、调整领导职数等其他机构编制变动事项,由县委编办审核后报县委编委会研究决定。三是严格申请使用编制。凡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登记手续,组织、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整、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突出全面监管,汇聚工作合力。一是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三定”规定落实、职能履行、机构设置等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杜绝违规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配备人员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强化协同联动。发挥组织、纪检、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督查共识,实现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多种手段监管。充分利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职能运行监管等监管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多角度、高频次、立体化监管,提升部门单位规范化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