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适用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临沂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地向事业单位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创新方法、完善监管的原则,现就适用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范围
1.经批准改制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业务职能、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2.经批准成为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设立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单位承接的;
3.经批准合并或分立,并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对合并或分立前的单位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承接的;
4.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等明确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的;
5.事业单位法人已丧失法人基本条件,长期停业、歇业,不能以法人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
6.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期间,没有开展对外业务,且无债权债务的。
未纳入注销登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已列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或有重大失信行为的;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3.正为其他单位或组织设立提供担保或保证的;
4.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
5.存在涉法涉诉问题或法律纠纷的;
6.业务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简易注销登记实施程序
(一)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由举办单位指导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事业单位法人合并、转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转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在举办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向社会主动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为45天。公告期满后,事业单位可向事业单位监管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事业单位监管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三)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监管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撤销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已丧失法人基本条件的,提交举办单位申请注销法人文件);
4.事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承接证明材料;
5.举办单位批准审核的清产核资报告;
6.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载体为报刊的,需至少发布三次公告,载体为网站的,提供网页截图);
7.其他相关文件。
(四)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事业单位监管机关对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齐全、手续完整的,核准注销登记,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印章(或印章销毁证明),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四、争议处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争议的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事业单位监管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再次申请注销登记的,按普通程序办理。
(二)注销后发生民事争议的处理。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注销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承接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承接证明材料应得到债务人的知晓和债权人的同意。因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民事争议,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因违法行为产生争议的处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业单位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关于注销临沂市XX单位情况说明
2.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3.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封存申请表
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