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编办发〔2015〕10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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